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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1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,签订“
    专利/商标委托代理书”.
 2、收取代缴规费/代理费/检索
    费等.
 3、告知委托人应提交专利技术
    交底书/商标相关材料.
 4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
    检索,确定专利/商标保护
    范围...
 5、撰写申请/注册文件初稿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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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精选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 《千手观音》著作权纠纷案审结


   《千手观音》著作权纠纷案审结   日前,北京BEIJING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茅迪芳诉被告张继钢、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侵犯著作权一案进行了宣判,法院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 据悉,2006年9月,原告茅迪芳以舞蹈《吉祥天女》著作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,称张继钢的《千手观音》与《吉祥天女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,并称因刘露是《吉祥天女》的领舞又是《千手观音》的辅导排练老师,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,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;张继钢和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;张继钢和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连带赔偿茅迪芳经济损失90万元,精神损害10万元。

   被告张继钢和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辩称:第一,《吉祥天女》是茅迪芳与顾晓舟共同创作的职务作品,著作权属于北京BEIJING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,茅迪芳不是舞蹈《吉祥天女》的著作权人;第二,《千手观音》与《吉祥天女》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舞蹈,不构成实质相似;第三,刘露并未参与《千手观音》的创作。

   经审理,海淀区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:《吉祥天女》舞蹈首次演出时间为1987年8月31日。北京BEIJING军区战友文工团出具证明,集体舞《吉祥天女》是该团为参加全军第5届文艺会演,组织创作、全额投资制作的作品,集体舞《吉祥天女》舞蹈著作权属战友文工团。

   根据上述事实,海淀法院认为,《吉祥天女》舞蹈是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5届文艺汇演而组织创作、全额投资的作品。作为文工团的编导,茅迪芳、顾晓舟参加创作是其本职工作,鉴于舞蹈的音乐、/服装/、灯光、舞美另有设计DESIGN人员,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。

  从本案两舞蹈的对比情况来看,法院认为,《吉祥天女》和《千手观音》的音乐、/服装/、舞美、灯光等因素并不相同;茅迪芳选择了两舞蹈26处部分演员的部分动作进行比较,改变了两个舞蹈的动作节奏和顺序,甚至进行错位粘贴,事实上改变了原舞蹈的内容;从静态造型来看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,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。茅迪芳作为《吉祥天女》署名编导,有权主张自己的署名权,虽然刘露原为《吉祥天女》的领舞又是《千手观音》的辅导排练老师,但鉴于茅迪芳并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,且《吉祥天女》舞蹈与《千手观音》舞蹈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
  据此,海淀区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判决驳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。(中国知识产权在线)



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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